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
債 權 人 粘政偉
上列債權人粘政偉因與債務人鄭翊翔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粘
政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(下同)14,658元或46,520元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