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14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141號
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



上列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侯清元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
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