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14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143號
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


上列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羅文輝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
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