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
債 權 人 蔡明松

上列債權人蔡明松因與債務人鄭清棋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蔡
明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本件借據「原本」4紙以確認債權之金額。
二、陳明債權人蔡明松之住所或年籍資料(民事訴訟法第116條
參照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