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14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145號
債 權 人 張培勇


上列債權人張培勇因與債務人吳詩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張培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
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本件正確請求之聲明為何?(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,約
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。所
謂利息包含遲延利息,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484號判例參照
。又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,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
,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)。
二、提出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新臺幣20萬元之依據。
三、提出自112年3月29日起算遲延利息之依據。(如催告定有期
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。民法第229條
第3項參照)
四、確認債務人吳詩、吳信德之身分證字號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