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行



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永憲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
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附表所載違約金:2筆本金均為新臺幣15,001元,請確認有
無違誤?如有誤載,請提出正確之附表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