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18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18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
債 務 人 黃柏嘉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債務人黃柏嘉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至民國116年9月19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
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3日
止累計85,313元正未給付,其中81,411元為本金;3,
509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、債務人黃柏嘉於民國111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60,
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
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
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3日
止累計27,612元正未給付,其中27,199元為本金;41
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、債務人黃柏嘉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80,
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1月1
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72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3
日止累計309,055元正未給付,其中302,043元為本金
;7,012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718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411元 黃柏嘉 自民國113年7月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199元 黃柏嘉 自民國113年7月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02043元 黃柏嘉 自民國113年7月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