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34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34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施承翰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11月1
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,32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
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
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
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
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8月11
日向債權人借款2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45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,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
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
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
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
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8月23
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,79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
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
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
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
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734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328元 施承翰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2 新臺幣20000元 施承翰 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45% 003 新臺幣90797元 施承翰 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328元 施承翰 暨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20000元 施承翰 暨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90797元 施承翰 暨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