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48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48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代 理 人 沈政男
債 務 人 徐德維

施羽紗即施孜蓉


一、債務人徐德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,880元,及自民國11
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期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3期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如對債務人徐德維之財產強制執行
無效果時,債務人施羽紗即施孜蓉就上開債務應負擔清償責
任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