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48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48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

債 務 人 紀靜雯


陳麗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債務人紀靜雯前就讀私立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
債務人陳麗雲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
幣100萬元之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,並陸續動用撥
款5筆,共計新臺幣83,283元整,其利息、利率、違
約金、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:倘借
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
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
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
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
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、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
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詎債務人紀靜雯自民
國113年4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,迄今尚欠本金新臺
幣49,152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2.775%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。債務人陳
麗雲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鑑核,就前
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清償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