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建庭


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因與債務
人連福橡膠工廠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HORNG FORTUNE TYRE TUBE CO., LTD.之最新公
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其他登記資料,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省略),並聲請列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等「連帶」給付系爭票款,並「連帶」
負擔督促程序費用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