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鄭
育姍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
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債務人鄭育姍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輔助人姓名
及住居所資料,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