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代 理 人 徐素琴


債 務 人 劉信達



洪玉梅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38,897元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 緣債務人劉信達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
洪玉梅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
之「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」乙紙,並陸續動用撥款
共8筆,計新臺幣352,128元整,其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
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遲延
還本或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本
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
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
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二、 依放款借據第六條、第七條之約定:借款人所負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債權人得將本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;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
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
年率1%固定計算。詎債務人劉信達自民國113年4月1日
起即未依約履行,聲請人預計於113年8月1日將本借款
轉列催收款項。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共新臺幣238,897
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
討仍置之不理,另債務人洪玉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
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
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
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,
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1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8897元 洪玉梅、劉信達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.65% 001 新臺幣238897元 洪玉梅、劉信達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31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238897元 洪玉梅、劉信達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8897元 洪玉梅、劉信達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