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92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924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井琪


債 務 人 陳怡如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,42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
0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56427元
整。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
之必要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為求簡速,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
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,俾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