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13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13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
債 務 人 陳可芯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0,8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可芯於民國112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8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180,7
93元正未給付,其中175,629元為本金;4,464元為利息
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(二)債務人陳可芯於民國111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6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06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230,0
65元正未給付,其中222,688元為本金;6,584元為利息
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
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813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5629元 陳可芯 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22688元 陳可芯 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