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13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13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
債 務 人 周子裕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伍仟貳佰肆拾肆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周子裕於民國111年7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民國117年8月8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30日止累計43,056元正未給付
,其中41,953元為本金;1,10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周子裕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71,7
12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21年10月18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30日止累計702,915元
正未給付,其中676,777元為本金;26,138元為利息;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周子裕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21年10月18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30日止累計122,631元
正未給付,其中116,071元為本金;6,560元為利息;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債務人周子裕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24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
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
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30日止累計37,844元正未
給付,其中36,700元為本金;1,144元為利息;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(五)債務人周子裕於民國112年6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民國121年10月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30日止累計88,013元正未給
付,其中84,492元為本金;3,52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
(六)債務人周子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
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30日止累計120,785元正未給付,
其中113,810元為消費款;6,975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息。
(七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813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953元 周子裕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76777元 周子裕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6071元 周子裕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6700元 周子裕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84492元 周子裕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113810元 周子裕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