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債 務 人 林余達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捌佰壹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(月)計付違
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林余達於民國(下同)111年5月10日向聲請人
借款新臺幣410,000元整,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
年5月10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
.99固定計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10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,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
(二)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3月10日(最後一次繳
款日)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96,8
10元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
定,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
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
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
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
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
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