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47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477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劉芸慈
債 務 人 盧俊憲(兼盧春義之繼承人)即永旭機械企業社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,942,560元,及自民國113年
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375計算之利息,並
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
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