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89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896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許俊傑
債 務 人 王勝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,918元,及其中㈠新臺幣8,4
69元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19,833元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71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8896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許俊傑
債 務 人 王勝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,918元,及其中㈠新臺幣8,4
69元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19,833元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71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