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58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587號
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代 理 人 葉一帆
債 務 人 鄭凱鴻


蕭乃華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6,960元,及自民國113
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
滯納金新臺幣4,000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-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
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
分之聲請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、第513條亦有
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於聲請狀雖敘明依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
第7、8條約定,請求債務人清償以所欠本金百分之10計算之
違約金,惟查,所指條款記載內容無涉違約金,經本院以裁
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釋明請求違約金之
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文件影本。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
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,故
本件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