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88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886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陳杰


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胡瑞珠等二
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確認督促程序費用是否請求債務人「連帶」賠償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