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88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887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


債 務 人 王西洋

王秉羱即王程達




一、債務人王西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2,399元,及自民國1
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805計算之利息
,並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
期。
二、債務人王西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5,709元,及自民國1
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805計算之利息
,並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。如對債務人王西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
,債務人王秉羱即王程達就上開債務應負擔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王西洋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如對債務
人王西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王秉羱即王程達
就上開費用應負擔賠償責任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