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96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96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曾郁竣等二人間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
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A01(身分證統一編號:0000000000號)為未成年人,請
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?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
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