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98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981號
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代 理 人 葉一帆
上列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俊諺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債權人稱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第7、8條請求違約金,惟查,
該條內容無違約金相關記載。請釋明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
?並提出相關文件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113年度司促字第9981號
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代 理 人 葉一帆
上列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俊諺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債權人稱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第7、8條請求違約金,惟查,
該條內容無違約金相關記載。請釋明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
?並提出相關文件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