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2186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186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莉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就債務人所有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公
同共有4分之1)變價分割共有物分配案款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
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
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之情形,致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
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
之執行處分,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次按繼
承人對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係源於繼承原因關係,於遺產分
割析算完畢前,繼承人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
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處分,使拍定之
第三人得因一部遺產權利加入全部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,是
執行法院尚不得逕行拍賣債務人對於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,
應待遺產分割完畢,再就債務人分得之特定財產為拍賣,此
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可資參照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就債務人許莉娟所有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
地號土地之分配案款為強制執行,經本股向本院執行處壬股
(111司執37869號)核發扣押命令,惟上開不動產變賣之案
款為公同共有之財產,是於分割析算完畢前,對特定物之公
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財產單獨抽離
而為執行標的,故應俟辦妥分割後,始得繼續進行執行程序
(即換價命令),是本件自有命債權人補正已辦妥分割資料
或代位起訴分割遺產證明之必要。又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4
月24日、6月17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資
料或訴訟之證明,該等通知分別於113年4月26日、6月19日
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,惟迄未見補正,致本
件執行程序已不能進行,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就債務人許莉
娟所有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變價分割共有物分配
案款強制執行聲請自應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
113年度司執字第2186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莉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就債務人所有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公
同共有4分之1)變價分割共有物分配案款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
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
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之情形,致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
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
之執行處分,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次按繼
承人對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係源於繼承原因關係,於遺產分
割析算完畢前,繼承人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
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處分,使拍定之
第三人得因一部遺產權利加入全部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,是
執行法院尚不得逕行拍賣債務人對於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,
應待遺產分割完畢,再就債務人分得之特定財產為拍賣,此
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可資參照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就債務人許莉娟所有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
地號土地之分配案款為強制執行,經本股向本院執行處壬股
(111司執37869號)核發扣押命令,惟上開不動產變賣之案
款為公同共有之財產,是於分割析算完畢前,對特定物之公
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財產單獨抽離
而為執行標的,故應俟辦妥分割後,始得繼續進行執行程序
(即換價命令),是本件自有命債權人補正已辦妥分割資料
或代位起訴分割遺產證明之必要。又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4
月24日、6月17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資
料或訴訟之證明,該等通知分別於113年4月26日、6月19日
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,惟迄未見補正,致本
件執行程序已不能進行,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就債務人許莉
娟所有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變價分割共有物分配
案款強制執行聲請自應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