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113年度司執字第3561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35615號
聲 請 人即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施承宏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對相對人施承宏之強制執行聲請部分駁回。
前開駁回部分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,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
有效成立,自應加以審查。次按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,
係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之執行名義,該裁定未經宣
示者,其羈束力應於送達時發生。故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
定,是否合法送達於兩造當事人,而有執行力,涉及強制執
行開始之要件,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。復按對於在監
所人為送達者,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30
條定有明文。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,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,
而逕向當事人之住居處所送達者,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
領送達,亦不生送達之效力。是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為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0276號債權憑
證(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393號民事裁定暨
確定證明書,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換發而來)為執行名義,對
相對人施承宏等人聲請強制執行。惟查,系爭本票裁定對相
對人施承宏之送達,係於民國(下同)101年11月22日僅向其
位於彰化縣埔鹽鄉番金路之戶籍址為之,並依此於101年12
月24日核發系爭本票裁定確定之確定證明書,此經本院職權
調閱系爭本票裁定卷宗查核無誤。惟查相對人施承宏自101
年8月10日起至101年12月18日止,即因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
執行中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。
系爭本票裁定未依法囑託監所長官送達,依照前揭規定,難
認其送達合法,本院自不受誤發之確定證明書拘束。從而,
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爰裁
定駁回聲請人強制執行之部分聲請如主文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113年度司執字第35615號
聲 請 人即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施承宏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對相對人施承宏之強制執行聲請部分駁回。
前開駁回部分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,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
有效成立,自應加以審查。次按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,
係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之執行名義,該裁定未經宣
示者,其羈束力應於送達時發生。故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
定,是否合法送達於兩造當事人,而有執行力,涉及強制執
行開始之要件,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。復按對於在監
所人為送達者,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30
條定有明文。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,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,
而逕向當事人之住居處所送達者,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
領送達,亦不生送達之效力。是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為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0276號債權憑
證(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393號民事裁定暨
確定證明書,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換發而來)為執行名義,對
相對人施承宏等人聲請強制執行。惟查,系爭本票裁定對相
對人施承宏之送達,係於民國(下同)101年11月22日僅向其
位於彰化縣埔鹽鄉番金路之戶籍址為之,並依此於101年12
月24日核發系爭本票裁定確定之確定證明書,此經本院職權
調閱系爭本票裁定卷宗查核無誤。惟查相對人施承宏自101
年8月10日起至101年12月18日止,即因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
執行中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。
系爭本票裁定未依法囑託監所長官送達,依照前揭規定,難
認其送達合法,本院自不受誤發之確定證明書拘束。從而,
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爰裁
定駁回聲請人強制執行之部分聲請如主文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