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4344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43446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聶自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建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
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
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安達國際人壽保
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(具體指明),惟第三人
之登記地址設於臺北市,有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
一份在卷可考。是依前揭之規定,本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
係在臺北市,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管轄。債權人誤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,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新台幣1,000元聲請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7 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