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113年度司執字第4356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43562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錦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
公司之保險給付、可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
,惟第三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信義區。是本件執行
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,依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113年度司執字第43562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錦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
公司之保險給付、可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
,惟第三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信義區。是本件執行
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,依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