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4368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4368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騰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
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
何騰輝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鶯歌區,此有卷附之債務人何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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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之規定,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
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
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6 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