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4549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45493號
聲 請 人即
債 權 人 翁莉雅
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顏汯展即顏至育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部分駁回。
前項駁回部分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
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
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,致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
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之執
行處分,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動產,應由聲請人指明
其動產所在並引導執行人員前往始能強制執行。經本院於11
3年7月19日、113年8月5日二次定期分別於113年8月5日、11
3年8月15日命聲請人查明動產所在後導往現場執行,該命令
已於113年7月23日、113年8月7日合法送達,聲請人均逾期
未查明並到場導往,致本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,揆諸首揭規
定,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附表:
動產項目 1 車號000-0000自用小客車 2 車號0000-00自用小客貨車
113年度司執字第45493號
聲 請 人即
債 權 人 翁莉雅
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顏汯展即顏至育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部分駁回。
前項駁回部分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
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
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,致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
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之執
行處分,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動產,應由聲請人指明
其動產所在並引導執行人員前往始能強制執行。經本院於11
3年7月19日、113年8月5日二次定期分別於113年8月5日、11
3年8月15日命聲請人查明動產所在後導往現場執行,該命令
已於113年7月23日、113年8月7日合法送達,聲請人均逾期
未查明並到場導往,致本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,揆諸首揭規
定,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附表:
動產項目 1 車號000-0000自用小客車 2 車號0000-00自用小客貨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