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4568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45687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債 務 人 張芯綸即張雅婷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芯綸即張雅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張芯綸即張雅婷所有對第
三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行之存款債權,
且該埔里分行所在地為南投縣埔里市,有聲請狀在卷可稽。
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9 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