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4704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47043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呂承謚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尹紫芬、尹利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
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稱債務人尹紫芬、尹利洋等人現查無可供執行之
財產,聲請逕予換發債權憑證,依首揭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
所地法院管轄,惟債務人等人之戶籍均設於臺中市,有債務
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。是依前揭規定,應由臺灣臺中地
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
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113年度司執字第47043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呂承謚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尹紫芬、尹利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
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稱債務人尹紫芬、尹利洋等人現查無可供執行之
財產,聲請逕予換發債權憑證,依首揭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
所地法院管轄,惟債務人等人之戶籍均設於臺中市,有債務
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。是依前揭規定,應由臺灣臺中地
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
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