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4888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48888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債 務 人 柳月盆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無可供執行財產,聲請核發債權憑證
,惟查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林口區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
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
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
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113年度司執字第48888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債 務 人 柳月盆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無可供執行財產,聲請核發債權憑證
,惟查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林口區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
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
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
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