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4972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49724號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
代 理 人 鄭穎聰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翼廷即李佳芛即李雯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
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翼廷即李佳芛即李雯雯於第三
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之保險契約及已得領取之金
錢債權等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立地址分別為臺北市
松山區、信義區及南港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等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8  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