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5365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3659號
債 權 人 温石容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秀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
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
規定即明。又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
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聲請強制執行
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二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三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據繳納執行費,經本院
於民國113年8月2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,該通知
已於同年8月29日送達債權人,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
補正函、送達證書及繳費查詢清單各乙件附卷可稽。依上開
規定,債權人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
113年度司執字第53659號
債 權 人 温石容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秀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
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
規定即明。又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
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聲請強制執行
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二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三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據繳納執行費,經本院
於民國113年8月2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,該通知
已於同年8月29日送達債權人,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
補正函、送達證書及繳費查詢清單各乙件附卷可稽。依上開
規定,債權人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