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5441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4417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秀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 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 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 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
  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執行,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位於
嘉義縣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考。是依前揭
規定,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新台幣1,000元聲請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