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5453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4530號
債 權 人 趙榮貴


債 務 人 周垂虹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垂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周垂虹所有對第三人中華
郵政、新光人壽、國泰人壽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
保險債權,且第三人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大安區、信義區、
中正區,有聲請狀在卷可稽。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
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,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