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5562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562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謝榮俊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榮即蔡麗珍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清償債務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就債務人陳建榮即蔡麗珍之繼承人部分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。
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次按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
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,依
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
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。又當事人能力為法院應依職權
調查之事項,如有欠缺而能補正者,法院固應裁定命當事人
補正,其不能補正者,法院即得逕予駁回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,惟債務人已於11
0年2月26日死亡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
。是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,於法未
合,且無從補正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1,000元聲請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
113年度司執字第5562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謝榮俊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榮即蔡麗珍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清償債務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就債務人陳建榮即蔡麗珍之繼承人部分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。
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次按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
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,依
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
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。又當事人能力為法院應依職權
調查之事項,如有欠缺而能補正者,法院固應裁定命當事人
補正,其不能補正者,法院即得逕予駁回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,惟債務人已於11
0年2月26日死亡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
。是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,於法未
合,且無從補正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1,000元聲請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