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5576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5769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許俊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淑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淑詩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
份有限公司等已得領取保險給付、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
等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登記地在臺北市信義區、大安
區及中正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
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
113年度司執字第55769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許俊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淑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淑詩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
份有限公司等已得領取保險給付、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
等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登記地在臺北市信義區、大安
區及中正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
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