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5605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605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陳玉梅即陳郁榕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梅即陳郁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玉梅即陳郁榕最新勞保
投保薪資債權及查詢郵政存款帳戶,債務人現勞保投保於第
三人穩晉港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,且該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
小港區,有聲請狀、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揆諸前揭規定,自
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,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。另債權人陳稱就債務人
已退保之琛棉實業有限公司薪資債權不予執行(見本院公務
電話紀錄);又債務人戶籍址已遷入如上所載之澎湖縣,均
附此敘明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