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5677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執字第56773號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建勲
代 理 人 王采汝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啟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啟鈞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
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及得領取之金錢債權等執行,惟依其
聲請狀所載第三人登記地在臺北市松山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
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