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5789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7894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葉紹明
債 務 人 林柏廷即林祐維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柏廷即林祐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
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柏廷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,並聲請
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資料。有關存款債權部分,經本院命
債權人提出該存款之釋明,經債權人收受後迄未提出,又審
酌債務人所得清單,均無位於彰化轄區之財產,且債權人所
持之執行名義為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、債務人出生
地及歷年來戶籍遷徙地及現戶籍均設於桃園縣市等情,尚難
認債務人於第三人彰化商銀二林分公司有何存款債權,是此
部分之聲請,自無從准許。債權人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
險之資料,可知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依卷附個人
基本資料查詢結果,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,依
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