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5977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977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00即邱00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
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因現查無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,請求逕予
換發債權憑證,其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所
地法院管轄,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士林區,有債務人
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。是依前揭規定,應由臺灣士林地方
法院管轄。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裁
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4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