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6072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執字第60722號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
代 理 人 鄭穎聰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游嘉誼即游昭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游嘉誼即游昭華於第三人富邦人
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及得領取之金錢債權(保險
給付、解約金、紅利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),惟依其聲請狀
所載第三人登記地在臺北市松山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
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