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6168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168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許沛晴即許玟菁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沛晴即許玟菁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許沛晴即許玟菁所有對第
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且
該大雅分公司所在地為台中市,有聲請狀在卷可稽。揆諸前
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