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6187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1875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徐明德


債 務 人 曾勇仁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勇仁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曾勇仁所有對第三人新光
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,且第三人公司所在地為
台北市中正區,有聲請狀在卷可稽。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
制執行,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