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6187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執字第6187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徐明德


債 務 人 許鴻彥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事件
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,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債權人表明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
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惟查第三人營業所即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,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卷可參。依上
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