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6790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7908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林雅玲
債 務 人 楊妍菲即楊佩如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妍菲即楊佩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
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妍菲即楊佩如為強制執行
,並聲請經由勞保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系統查詢債務人目前於
勞工保險局代為投保之公司,可知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
不明,惟依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,債務人之住所地係
在臺中市,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
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裁定移轉管
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