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6884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884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110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庭萱
           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
            號8樓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郭啟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
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
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
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
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於113年10月29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於109年
9月28日死亡,此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是債權
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
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