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113年度司執字第6957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執字第69570號
債 權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



債 務 人 王紹宇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事件
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,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洲際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等,惟查第三人營業所即應執行
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中市,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。依
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